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
万安检察微信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同桌饮酒出意外,共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25-12-04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网  【字号: | |

案例

小王下班后和三名同事约在饭馆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后,小王和同事小刘打起了赌,双方约定,只要小王一口气喝完一瓶白酒,小刘就输给他500块钱。随后,小王拿起一瓶白酒一饮而尽。没过多久,小王就倒地不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和小王一起喝酒的三名同事需要担责吗?

以案说法

需要。三名同事作为共同参与人,存在劝酒、激将等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徐前、朱红霞)


版权所有: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