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我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愿意接受一切处罚。”社区矫正对象陈某面对检察官说道。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违规外出数十次的陈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陈某在解矫当日被依法执行治安拘留七日。
陈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2026年4月13日,在开展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万安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数字检察模型数据比对,发现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违规外出的情况,而社区矫正机构未发现该情况。检察官在向陈某进行核实时,其拒不交代违规外出的情况。检察官逐一核查陈某的微信支付记录、外卖平台订单等,通过梳理以上数据信息,发现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共有数十次违规外出的记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在证据面前,陈某对自己违规外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处罚。此时,距离陈某解除社区矫正仅有7天时间。
检察官经分析研判,认为陈某尚未达到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但其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26年4月14日,万安县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月21日,在陈某解矫当日,其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治安拘留七日。
缓刑不是“无刑”,社区矫正绝非儿戏。万安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2025年以来依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收监执行1人,治安拘留2人,警告处分8人,训诫处分19人,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维护了刑罚执行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