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居(村)民委员会;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四、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五、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六、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七、旅店、宾馆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主体。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应报告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忽视强制报告工作,由监察委员会进行问责。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