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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检察】这样代收快递涉嫌犯罪!
时间:2023-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快递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但是

也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近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营快递代收业务的李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李某经营一家快递代收点。2019年7月,宋某提出通过物流从广东发送假香烟,由李某按照每件100元代收后送至指定地点。之后,宋某陆续发出十批次假香烟,其中八批次由李某代收并送至指定地点,另有二批次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香烟,货值17万余元,李某代收获利3600元。



李某明知他人销售假烟仍帮助其代收并送至指定地点,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李某系从犯、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量刑。


检察官说法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或者未销售货值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提供帮助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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