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
万安检察微信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为民服务中心>>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规定,向江西省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范围如下: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査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 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6.其他不适合给予救助的情形。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 (申请救助权利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近亲属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证明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近亲属关系; 

  3.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照片等;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査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査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版权所有: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