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如果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
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6.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告知。
如果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7.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8.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