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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特字某某
时间:2018-07-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信息公开

  结算工资认为不公,用拳头讨要说法,近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特字某某。

  案情回顾

  2018712日,犯罪嫌疑人特字某某(彝族)在万安县高铁建设施工时要求结算工资,施工老板以特字某某施工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要求扣除几日工资作为赔偿,特字某某认为老板处理不公并对老板言语辱骂,之后双方发生争吵,特字某某用拳头击打老板的头部,造成对方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冲动是魔鬼,处事保持冷静,切不可一时气愤而伤害他人,成为冲动之下的“囚徒”。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