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
万安检察微信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为民服务中心>>检察活动>>重要案件信息
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李某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信息公开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近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李某。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冰毒放入塑料袋里,然后雇请司机开车将该塑料袋运送至吸毒人员杨某,杨某接货后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的冰毒(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0余克。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温馨提醒:毒品害人害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版权所有: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