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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检察】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一下
时间:2025-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就可以不担责吗?不起诉≠不处罚!让我们一起通过一起案件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01 基本案情

2020年、2021年,万安县某公司向襄阳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金额8.2%收取开票费用,开具发票共计85份,并收取开票费。我院审查认为,万安县某公司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我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反向衔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万安县某公司为他人虚开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遂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税务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03 检察官说法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

本案中万安县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虽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不刑不罚”显失公允!因此,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应建议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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