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
本案中万安县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虽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不刑不罚”显失公允!因此,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应建议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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