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从事跑分活动的人,并为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在手机短信提示其提供的银行卡转入了6100元时,萌生占有意图,便通过手机银行临时挂失,尔后以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6100元据为己有。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量刑建议、警示教育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并以该案为缩影,从法律规定以及当前的从严打击形势等方面向被告人及旁听师生开展法治宣传,实现庭审效果最大化。最终,万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当庭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我自愿认罪认罚,我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庭审中,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