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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银杏·未检第12期|“公堂”变“课堂”,检察官以案释法护成长
时间:2024-09-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闭门“说教”,不如进校“说法”。开学季,一场别开生面的公开庭审“搬到”了万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对姚某某盗窃案出庭支持公诉,将“公堂”变“课堂”,500余名师生现场接受了“沉浸式”的法治教育,零距离感受法律的正义和威严。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从事跑分活动的人,并为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在手机短信提示其提供的银行卡转入了6100元时,萌生占有意图,便通过手机银行临时挂失,尔后以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6100元据为己有。



直击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量刑建议、警示教育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并以该案为缩影,从法律规定以及当前的从严打击形势等方面向被告人及旁听师生开展法治宣传,实现庭审效果最大化。最终,万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当庭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我自愿认罪认罚,我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庭审中,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以案释法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本次庭审进校园活动,不仅让师生们近距离了解司法庭审的流程,同时一改以往简单灌输式的法治教育方式,通过零距离接触司法活动引导学生们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远离违法犯罪,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目的,以法治之光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