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是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或者改造良好而给予的一种鼓励性措施。获判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接受监督教育。
本案中黄某原本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悔过,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但他却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高压线”!
-E N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