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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缓刑对象见义勇为获减刑!
时间:2024-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三个月。”随着刑事裁定书的宣读,全市首例缓刑对象幸某减刑案获裁定。

社区矫正对象幸某,2023年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现为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见义勇为


2024年3月11日17时左右,幸某发现赣江上有一个落水老人随江漂流,当时天气寒冷,情况危急,幸某见此情形,义无反顾跳入水中,与救援人员一起将老人拖移至岸边。因岸边又斜又滑,水也很深,幸某托住老人的头部沿着岸边斜坡游了百米左右,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将落水老人抬上岸。

之后,根据有关规定,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

检察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检察机关经调取相关档案材料和走访调查,核实幸某见义勇为情况属实,且其能积极缴纳罚金,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认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管理制度,社区矫正表现良好。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2024年4月1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建议提请减刑公开听证会,各听证员一致同意我院建议提请减刑的意见。


会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启动提请减刑程序的建议。经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幸某作出减刑裁定。


裁定宣告现场,幸某激动的说道:“能够对我减刑,我非常感谢,今后我会继续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青年”。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全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因重大立功表现而减刑的案件。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既依法保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广大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