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17时左右,幸某发现赣江上有一个落水老人随江漂流,当时天气寒冷,情况危急,幸某见此情形,义无反顾跳入水中,与救援人员一起将老人拖移至岸边。因岸边又斜又滑,水也很深,幸某托住老人的头部沿着岸边斜坡游了百米左右,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将落水老人抬上岸。
之后,根据有关规定,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
检察机关经调取相关档案材料和走访调查,核实幸某见义勇为情况属实,且其能积极缴纳罚金,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认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管理制度,社区矫正表现良好。
会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启动提请减刑程序的建议。经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幸某作出减刑裁定。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全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因重大立功表现而减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