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禁猎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有着重要意义,但仍有一些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顶风作案。去年以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办理非法狩猎案19件34人。
案例一
2012年9月,许某将一枪支整修好并安装热成像瞄准镜,之后一直予以保存。2022年4月28日晚,许某、邓某、曾某携带该枪支前往某乡狩猎时,将被害人误认作猎物而开枪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小口径运动步枪,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使用该枪支狩猎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邓某、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许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曾某适用缓刑。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上述人员非法持有枪支就已触犯刑法,而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甚至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请务必牢记教训,避免悲剧重演。
案例二
2022年8月,韩某为防止野猪侵害农作物,在自家田地与山林交界处放置两个捕兽夹用于猎捕野猪,导致村民的家犬被夹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未能捕获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未造成严重后果,系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并建议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禁猎区:万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禁用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自制猎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地弓、弹弓、弓箭、粘网、猎套、猎夹、电击或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等狩猎方法猎捕。
不诉不等于无罪。在万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了上述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就属于情节严重,即使没有猎捕到野生动物,也构成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